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是美國政府于1934年成立的主管電磁兼容的獨立機構,主要負責全美范圍的無線電、廣播、有線、電腦、電子裝置等產品的管制,確保與生命財產有關的無線電和電線通信產品的安全性。
根據美國聯邦通訊法規相關部分(CFR 47部分)的規定,除有特別條款規定的產品以外,凡進入美國的電子類產品都需要進行
FCC認證。FCC制定了無線電、電信、電子電氣等設備有關電磁兼容、頻率范圍等方面的技術標準作為其執法依據,并對其管制范圍內的產品和設備實施了授權制度。
1. FCC的設備授權方式
FCC的授權程序針對不同的產品有兩種方式,其測試要求、申請流程以及標志方式都有較大差異。
1.1 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SDoC)
制造商或進口商只需對產品進行必要的檢測,獲得符合FCC規范的確認報告即可。報告中應包含美國境內責任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以使公眾能方便的獲取產品的必要證明。
不強制在FCC認可實驗室進行測試。
所有獲得SDoC批準的設備都可以標注FCC Logo,但允許制造商不標注或使用電子標簽去替代物理標簽。
適用于技術成熟、測試方法易于理解、造成有害干擾的風險較低的產品,包括電腦及外設、家用電器、電源供應器、燈具等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SDoC授權產品不強制在
FCC認證認可實驗室進行測試,但在實際的商務活動中,幾乎沒有進口商會接受制造商實驗室的測試報告。
1.2 符合性認證(Certification of Conformity,CoC)
也稱為FCC ID認證,產品在FCC列名實驗室測試完畢,再將測試報告及相關資料遞交到FCC指定的TCB(Telecommunications Certification Body,電信驗證機構)審核。TCB對申請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后,如果符合FCC規范要求則授權一個ID號碼并在網上列名。
產品必須在FCC列名實驗室測試。
設備上應標示FCC ID號碼。
適用于使用新技術、涉及復雜測試或造成有害干擾的風險較高的設備,包括無繩電話、無線電遙控器或收發模塊等產品。
2. 智能照明產品的測試要求
照明產品通常采用一個獨立的或集成的電源給光源提供電力,將電能轉換為光能用于一般照明。目前市售的照明產品幾乎都采用LED作為光源,這類產品按照FCC的規則被歸類為無意發射體,受Part 15規則的管制,主要要求如下:
包括傳導和輻射兩個測試項目。
傳導發射的測量范圍為150KHz-30MHz, 應符合第15.107條文的排放限值;輻射發射的測量范圍為30MHz-1GHz,應符合第15.109條文的排放限值
3. 智能照明產品的認證要求
智能照明是利用嵌入式計算機、網絡通信、云端處理、傳感器等技術組成的照明控制系統,可實現對照明設備的智能化控制并獲得豐富的場景體驗。依照FCC的相關規則,智能照明產品的授權方式涉及獨立的無線電模塊授權和燈具產品授權兩種情形。
3.1 無線電模塊的授權
燈具制造商使用的無線電模塊通常由第三方廠家提供,這些廠家為了降低應用上的技術難度及提高開發時效,通常會事先對無線電模塊申請FCC授權。
無線電傳輸模塊是智能照明的核心部件,常用的信號傳輸模式包括ZigBee、Bluetooth、Wi-Fi等多種,適用于不同的產品類別和客戶需求,這些模塊適用FCC ID授權程序,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資料:
方框圖
電路圖
PCB圖
BOM表
銘牌圖
天線資料
產品說明書,詳細描述產品的工作過程
定頻程序的安裝軟件、定頻操作說明書
頻率范圍與頻道個數,調制方式與頻道模式
在認證時,應準備標準樣板和定頻樣板給實驗室進行測試。標準樣板是指收發功能處于正常通訊狀態、能實現產品的全部功能的模塊。定頻樣板是通過特別設置后,無需在相互通訊的狀態下即可通過按鍵或軟件調節工作模式、通道頻道、數據包速率以及收/發狀態的模塊。
標準樣板主要用于無線連通性測試,若需要手機APP、計算機軟件、遙控器等才能建立通訊連接的,則應同時提供給實驗室。定頻樣板用于傳導和輻射騷擾的測量,通常是在標準樣板基礎上加工而成。
無線電模塊通過測試并由TCB授權后,即可在FCC網站查詢該模塊的所有認證信息。同時,制造商還應在模塊上標示出FCC ID號碼。
3.2 智能燈具的授權
使用無線電模塊的智能燈具原則上應遵循
FCC認證中的FCC ID授權程序,但若燈具內使用的無線電模塊已經獲得FCC ID授權,制造商可以提交相關證明資料給第三方實驗室,則只需按照SDoC程序對燈具進行測試即可。獲得SDoC批準的燈具可以標注FCC Logo,無需標注無線電模塊的FCC ID號碼。